11月27日,央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完善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關制度安排,我國的四大國有銀行也入選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中國平安入選為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G-SIIs)。
在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和監管體制的實際情況,央行會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上述《意見》,主要規范系統重要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意見》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相關部門采取相應審慎監管措施,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另一方面,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在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的特別監管要求方面,附加監管要求最受關注,主要表現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之外,還會有額外的附加資本要求和杠桿率要求。必要時,也會按照差異化監管的思路,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熊啟躍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相比于G-SIBs,《意見》屬于一個宏觀政策框架,更多的監管要求和操作細節需要未來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以附加資本要求為例,巴塞爾委員會對入選的G-SIBs按最終得分劃定了五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附加資本要求(從1%~3.5%不等),預計我國也會借鑒這種方式設定分級附加資本要求。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滿足更為嚴格的資本、杠桿率等監管要求,因此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但從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所處地位來看,理應受到與其系統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監管。同時,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將考慮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監管要求與過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內對金融機構造成沖擊。長遠看,《意見》有助于督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形成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的理性企業文化,有利于金融業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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