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終于塵埃落定,運行多年的“兩線三區”民間借貸利率被下調,由此而引發的借款人與現金貸機構之間的激烈博弈也慢慢上演。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在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新的合法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借款人融資成本。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新一年期LPR報價3.85%為例,按照3.85%的4倍計算為15.4%,15.4%作為司法保護上限,與過去的24%和36%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LPR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由具有代表性的報價行,根據其對最優質客戶的貸款利率,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報價,然后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得出,為銀行貸款提供定價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官網數據顯示,LPR報價近期處于持平水平,在為市場主體減負的金融支持基調下,今后LPR報價可能會下降。LPR下降意味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也會跟著下調。
在本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禁止高利放貸”的法律邊界非常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答記者問時提到,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除了對貸款年化利率合法上限作出限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還對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上述費用之和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政策的導向性來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實則倒逼金融借貸、民間借貸降低綜合貸款息費,這會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保護借款人免受非法現金貸平臺及高利貸的困擾。
值得注意的是,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在金融借貸領域,關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是參照民間借貸的標準,即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所以眾多現金貸機構對民間借貸合法利率上限的司法解釋十分敏感。
在本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前,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時,參照的利率標準是24%和36%的“兩線三區”。24%為法律保護利率,36%為自然利率最高上限。法院對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保護,而超過36%的民間借貸既被認定無效。
例如,此前法院對中銀消費金融合同約定的貸款動用費收取、滯納費及利息棘手總計年利率超24%的情況不予支持。中銀消費金融自愿調整為以年利率24%計收,要求逾期的借款人償還逾期本金、利息、滯納費。
知情人士透露,有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持牌機構銀行、消金、小貸公司等所發放貸款,不屬于民間借貸范疇。持牌機構利率上限,具體得根據持牌機構對應監管具體細則要求。目前,一些持牌金融機構正在觀望各地金融辦是否有明確態度及要求。
對于廢除“兩線三區”利率標準的原因,最高法稱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而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發布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
當前市場上有一部分現金貸產品已采用LPR定價模式。以微粒貸為例,微粒貸目前為用戶提供的借款金額從500元到30萬元不等,年化利率在0.02%-0.05%之間。某用戶的微粒貸日利率為0.05%,對應的年利率為18.25%,該年利率是基于合同簽署日前一工作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4.4%%形成。
同時,無放貸資質的機構發放的貸款在法律認定上屬于無效貸款。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不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并不是越低越好。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利率保護上限過低可能會出現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系;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
眾多現金貸機構陷入兩難境地。相比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互金平臺的客群更為下沉,風險高企,為了覆蓋高風險,它們往往在風險定價時采取相對較高的利息。有互金機構透露,在24%至36%的利率標準下僅能勉強存活,如果貸款利率一刀切,利息低至無法對沖風險時,也就沒有什么機構愿意去做下沉市場了。
法院調整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在一定程度上源于高利貸、暴力催收導致的社會亂象。一些不合規的現金貸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對借款人采取誘導、欺詐等方式,沒能充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權和個人隱私,于是輿論便把相對的高利率與高利貸畫上等號。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調,意味著現有的信貸產品定價格局將被打破,借款人融資成本下降。同時,利率降低會導致現金貸機構的盈利空間被壓縮,高利率覆蓋高風險的玩法行不通之后,現金貸行業可能迎來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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