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針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質押股票超標的額凍結、被凍結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質權人無法自行變價等問題,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解決方案,明確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方案,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盡可能釋放凍結財產的經濟功能,不斷增強證券市場活力和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郭一鳴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有利于解決股票質押凍結過程中諸多問題,并提供相應法律保障,穩定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意見》表示,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票時,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以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除以每股股票的價值計算。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本市場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發多見。為保障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往往會盡量多的凍結債務人持有的質押股票,以在實現質押債權的基礎上盡可能清償案件債權,存在超標的額凍結的風險。
四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堅持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行。在執行質押股票實現債權人債權的同時,也要盡可能降低對債務人、質權人的不利影響,盡可能降低對證券市場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由于超額凍結質押股票,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民的合法權益,往往對市場造成一定的擔憂,導致市場出現流動性問題。”郭一鳴表示,明確按比例凍結質押股票,有助于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債務人投資權益,對于緩解股票市場流動性風險有較大幫助,從而有助于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意見》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四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盡可能回歸到市場化運行規則上來,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不僅有利于質權人及時實現債權,而且在質權人實現質押債權解除質押后,也能為后續人民法院執行已解除質押股票提供便利條件。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于質權人來說,這其實是增加了變價途徑,從而減輕了債務質押的風險,尤其是當上市企業出現債務問題,市場價格變動劇烈,及時變價有助于質權人回收債權。從而加速了股票市場質權債務的出清。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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