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奕萱
今年4月底,一則關于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等事項的公告將ST圍海推上風口浪尖,隨后,被深交所出具其他風險警示、陷入流動性危機、大股東股權轉讓未果、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遭證監局調查等利空消息接踵而至。11月14日,ST圍海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海控股”)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罷免現任六名董事、三名監事,其中還包括現任董事長仲成榮。
11月18日,ST圍海董事會因資料不足暫緩審議,并召開媒體見面會,公司董事長仲成榮在現場說道:“大股東提出罷免現任相關董事監事對公司的穩定性造成了一定影響,眼下最重要的是如何將ST的帽子摘掉,保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仲成榮還表示,希望與大股東積極溝通,但未能得到回應。
對此,圍海控股相關代表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反駁稱這并不是事實。“控股股東與公司已溝通多次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上市公司新管理層上任三個月以來信息披露質量低、治理結構有問題,作為控股股東有權利也有義務對這些問題進行糾錯。”
大股東質疑
現任管理層“GPS失靈”
回溯到三個月以前,仲成榮等人在8月16日的股東大會上成功當選,并得到圍海控股的支持。11月14日,ST圍海公告稱,收到圍海控股《關于提請召開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函》,罷免董事、監事等合計9名高管。截至函件發出之日,圍海控股共計持有上市公司股票4.9億股,占總股本的43.06%。
有媒體認為,圍海控股此次提出罷免現任相關董事、監事與上市公司新董事會上任以來清算上市公司違規擔保、資金占用事項,將控股股東等告上法院等行為有關,《證券日報》記者就此問題向雙方進行了核實。
仲成榮認為有一定關系。他坦言:“上市公司最怕有隱患理不清,所以我們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將問題排查清楚,但大股東可能不希望如此。上市公司告大股東的情況很少發生,但我認為,這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的。根據大股東目前的情況來看,他無法償還7.23億元,上市公司只有通過司法途徑將錢追回來,才能把ST的帽子摘掉,保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我進入公司,從未想過控制股權。”
仲成榮還表示:“在上市公司積極自救并逐步向好的時期,圍海控股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現任董事、監事,如此行為將對上市公司自救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且公司主業是施工技術,而大股東此次提名董事沒有一個擅長的與此相關。”
圍海控股相關代表則表示與上述內容無關:“我們并不否認已經犯下的錯誤,也正積極尋找解決違規擔保問題的辦法。違規擔保問題的出現,與公司以前的內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大大相關。”
圍海控股相關代表還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上市公司現任管理層與控股股東方有過多次溝通,與仲成榮在11月18日媒體交流會上表述的“正積極與控股股東方溝通、但未得到回應”的說法不符。在董事會收到控股股東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案后,現任管理層均以控股股東方撤回提案為前提進行溝通交流,完全不尊重大股東意見、沒有規則意識、對自己的定位不準確,并稱其是“GPS失靈”。
在本次新提名董事、監事的選擇上,圍海控股也表述了相關原因:“ST圍海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公司治理結構,這會直接導致未來的經營風險,我們希望未來能引進優質的戰略投資者,為實現此目標,解決治理結構問題才是眼下最緊迫的,因此本次提名的董事、監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專業性。”
大股東提請
罷免現任管理層遭擱置
11月18日,ST圍海發布關于暫緩審議控股股東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具體原因包括控股股東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董事會提供相關函件落款公章的真實性說明、與函件有關的用印審批制度及審批文件,并未補充列舉所提議罷免相關董監事沒有履行其應當盡到的責任及義務的詳細事項說明,所提交的提案中董事、監事候選人人數不足、材料不夠詳實等。
與此同時,ST圍海董事會還審議通過了暫停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計劃的議案。公告稱,因罷免事項導致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計劃參與者普遍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信心不足,現董事會決定暫停增持計劃。而按照原計劃,公司董事、高管擬增持股份累計不低于4400萬股,部分監事擬增持股份累計不低于10萬股,部分中層管理人員擬增持股份累計不低于120萬股。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當晚便向ST圍海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補充說明董事會作出上述決議的依據,并說明暫緩審議股東提請召開股東大會事項是否合法合規。此外,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暫停股份增持計劃,及該事項是否將構成承諾變更等問題,也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
或將被認定無效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其中,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相關問題做出裁判指導。
《紀要》對解決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亂象提供了有力支撐,是各方形成合力、以法治維護公眾利益、共同營造資本市場健康生態的根本保障。其中第18條明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應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是否善意”又該如何判定呢?相關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上市公司在判斷是否善意上有一個直接的要素,即公告。”
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大股東關聯擔保必須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必須進行公告。前述律師表示:“目前,大部分涉及違規擔保的案件是沒有公告的,銀行等債權人也沒有審查其是否公告就簽訂了合同,并未履行基本的審查流程,很難認定其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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