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會公布1宗關于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星股份)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
經證監會調查,澄星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此外,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
具體來看,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東江陰澄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星集團)及其關聯方通過銀行劃款或銀行票據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資金(以下簡稱關聯方資金占用),通過銀行劃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以下簡稱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期間連續4年存在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截至2014年12月31日資金占用余額達到3299.31萬元,雖然4年間有一定歸還但澄星股份未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關聯交易”情況,也未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來看,澄星股份2011年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780萬元,應付票據虛減20000萬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9780萬元;2012年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513.80萬元,應付票據虛減20000萬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0000萬元,預付賬款虛減9513.80萬元。
李興作為時任董事長,傅本度作為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夏正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澄星股份臨時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周忠明作為財務總監(2012年10月后)、董事,直接決策了涉案資金往來事項,華平作為財務總監(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項,未勤勉盡責。
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澄星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李興、周忠明等20名相關責任人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同時,證監會決定對周忠明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傅本度采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上述當事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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