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19日消息,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簡稱“信保業務”)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介紹,《辦法》共五章35條,主要修訂內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提出對接央行征信系統等經營資質要求;進一步壓縮整體和單個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限額;明確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明確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二是進一步強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針對銷售不規范問題,提出承保可回溯、強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針對費率高問題,提出消費者可承受的經營原則;針對催收不規范問題,明確嚴禁催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委外催收機構管控并制定準入退出機制等要求。為防范非法集資風險,明確禁止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提供信保業務的行為。
三是通過制度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通過設置彈性承保限額的方式,引導有能力、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通過調整業務類型,擴大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領域。
為穩妥有序化解當前存量業務風險,《辦法》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對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過渡期內,采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余額的措施;過渡期后,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公司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
銀保監會指出,《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可能產生三方面影響。
一是《辦法》實施后,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但鑒于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故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
二是《辦法》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占比有所提高。
三是《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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