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證監會組織開展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工作,推進完善基礎性制度,提升市場規則的友好度。1月7日晚,證監會集中披露20余條公告,公布了上市公司停復牌規則、獨立董事規則等一系列規則、指引等。
總體來看,新公布的規則大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現有規定作出修訂,并未做較大調整。相關規則不僅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市場的基礎制度,同時也契合了市場最關切的焦點。
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新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主要是對此前停復牌法規進行整合,規范文字表述,統一格式體例。
在主要修訂內容中,該規則落實上位法要求,根據《證券法》第110條規定,明確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牌或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結合交易所監管實踐,為避免造成市場擾動,刪除上市公司停復牌申請被交易所拒絕時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發生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仍需按照分階段披露原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經法定程序可解除任期內獨董職務。新公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主要是對此前相關指導意見進行整合,把握“搭好體系框架,避免內容大改”原則,旨在減少規則數量、解決規則矛盾,對原規則內容暫不作實質性修改。
據介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修改,保證法規之間的一致性。其亮點在于,明確“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上市公司可以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等內容。
此外,證監會同時表示,目前已組織專門力量對獨立董事制度進行系統性研究,后續全面修訂時將對相關意見充分考慮。
董監高在“四個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新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年修訂)》以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為契機,對此前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調整。
修訂后的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按照新《證券法》,將定期報告修改為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明確季度報告的窗口期為“公告前10日內”,刪除“重大事項披露后2日內不得買賣”的要求。
根據規定,董監高在以下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二、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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