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券交易所董事長徐明日前發表署名文章表示,股份收購是優化公司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就本次公司法修訂,徐明在公司股份收購所涉及的公司章程、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誠信義務、一致行動人協議效力、公司僵局等方面提出了修訂建議。
徐明建議,在公司法(修訂草案)中增加“章程載明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限制股東的基本權利,不得損害公司或者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本法有關股東持股比例、持股期限的要求,章程不得作出另行規定”的內容。
徐明認為,如此修改有利于解決在收購兼并中不當限制收購人權利、過度保護公司董監高的問題。如何認識反收購條款的性質,如何界定公司章程自治與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邊界,直接關系到股東權利和公司利益的維護,亟須在公司法層面妥善回應。同時,修改也將使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得到保護,公司董監高不再僅為其特定利益設置反收購條款。
他還建議,在公司法中增加“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利,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內容,以規范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行為。
徐明認為,現行公司法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規范運作有明確規定,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力度不夠、范圍較窄。在公司治理實踐中,由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和間接擁有公司股份的絕對多數或者相對多數,在公司中具有重要地位,對公司治理具有重大影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己或通過其代理人在公司治理中“一言堂”的現象較為普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經常發生。因而公司法有必要明確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中小股東所負有的誠信義務,規范其行為邊界。
在一致行動協議的公示效力方面,徐明建議,增加“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支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表決權。一致行動協議應明確存續期間,一致行動協議存續期間,非經協商一致解除,公眾公司股東應按協議約定行使表決權”,“公眾公司股東應及時將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信息予以披露”等內容。
徐明認為,明確一致行動的公示效力有利于增強對一致行動人的約束力,而且實踐中一致行動協議已經與一般合同形成區別。證券監管部門在相關規定中要求相關當事人報送一致行動人信息,且在實踐中也有對不披露一致行動協議的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案例。因此,應當在公司法中就一致行動協議效力予以規定。
針對股份收購中的公司僵局,徐明建議,修改現有公司法中針對公司僵局情形的認定標準與解決方式。
徐明表示,目前公司法中涵蓋公司僵局的內容存在問題,其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不甚明確,“嚴重困難”定義不清,在實踐中導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應用存在障礙。其二,將解散公司作為解決公司僵局的方式過于單一。實際上,除請求解散公司外,還可以通過強制股權收購,任命監管人或接管人等方式予以處理。
對此,徐明建議,在總結相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一方面可對導致公司僵局的情形進行適當列舉,可以增強該條款的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僵局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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