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為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有效防范風險,銀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并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強調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應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不得用于投機目的。明確保險資金參與方式,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并開立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此外,規定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控制杠桿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
修訂后的《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明確保險資金運用衍生品的目的,刪除期限限制,具體期限根據衍生品種另行制定。同時,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償付能力導向,根據風險特征的差異,分別設定保險公司委托參與和自行參與的要求。此外,新增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總杠桿率要求。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調整對沖期限、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和流動性管理相關要求。二是明確合同權責約定,委托投資和發行資管產品應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三是增加回溯報告,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須每半年報告買入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偏差。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的發布,進一步豐富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對沖工具,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增強風險抵御能力。同時,《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的修訂,統一了監管口徑,完善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規制體系,有利于擴大保險機構的選擇權,也有利于夯實保險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有序推進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同時,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信息系統,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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