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日前,央行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加強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規范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發展?!掇k法》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儲蓄國債(憑證式)作為我國國債體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國債品種,對我國籌集財政資金和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個人投資理財市場也備受青睞,特別是深受中老年投資者歡迎。”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但是,他同時指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制度建設卻比較滯后,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仍不夠規范,在具體辦理發行和兌付業務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因此,出臺《辦法》,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從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問題。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規范了儲蓄國債(憑證式)購買限額的設置方式和方法;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具體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本次《辦法》主要涉及的對象,一是投資者,二是承銷團成員”,銀行業資深觀察人士蘇筱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的出臺能夠健全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相關管理制度,既能夠為承銷團成員在處理儲蓄國債(憑證式)相關業務的流程中提供參照,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投資者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據前述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柜臺或者通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后,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為投資者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并加蓋業務印章(或者打印電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憑證。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央行與財政部在2020年共發行了四期儲蓄國債(憑證式),其中,第一期和第二期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從2020年9月10日開始,9月19日結束;第三期和第四期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從2020年11月10日開始,11月19日結束。從具體發行情況來看,第一期和第二期儲蓄國債(憑證式)計劃最大發行總額500億元。其中,第一期發行額為300億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第二期發行額為200億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為3.97%。第三期和第四期儲蓄國債(憑證式)計劃最大發行總額500億元。其中,第三期發行額為300億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第四期發行額為200億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為3.97%。
上海邁柯榮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徐陽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儲蓄國債的收益并不是太高,更適合于風險偏好不高、相對保守的投資者,如老年等個人投資者。截至目前,國內債券市場仍以機構為主導,個人投資者參與很少,通過儲蓄國債便利了個人投資者參與,利好資本市場發展,也拓寬了居民理財渠道。
另外,蘇筱芮提醒投資者,在購買前需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儲蓄國債(憑證式)相關規定,重點包括憑證形式、查詢渠道、計息方式、提前兌取規則等,根據自身需求做好手頭資金安排與投資規劃。
央行公告中表示,下一步,央行與財政部將著力做好《辦法》宣傳工作,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平臺,有針對性地向廣大投資者宣傳《辦法》和國債知識,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自我權益保護意識。同時,針對《辦法》出臺后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跟蹤和評估,確?!掇k法》出臺后取得理想效果。
(編輯 于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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