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優化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制度,現決定廢止《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號公布)(下稱《暫行辦法》),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現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工負責。
2007年,為有序發展香港人民幣業務,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暫行辦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進行規范。自《暫行辦法》發布以來,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積極穩妥推動相關工作開展。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內金融機構共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1478億元,對豐富境外人民幣市場投資產品,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幣影響力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暫行辦法》,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需由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對其資格和發行規模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
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著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加快構建,我國全口徑外債管理不斷完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暫行辦法》已無法完全滿足當前發展需要。在此背景下,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債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發行債券的便利度和靈活性,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和發展改革委共同廢止《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廢止后,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將進一步優化。對于具體操作程序將有何變化,前述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廢止后,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本、外幣債券不受影響,并且程序將更加簡便、優化,在核準額度內可自主選擇具體發行區域和發行窗口。
具體而言,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境外發債申請時,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計算并報送本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在此上限內,人民銀行對其本、外幣債券余額進行核準。同時,金融機構在赴境外發行債券前,需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等相關規定向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及時報送發行信息,按照“聚焦主業、服務實體、防范風險”的原則,切實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
前述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將繼續穩妥有序做好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債券相關管理工作,助力金融機構用好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編輯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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