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2月24日,為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境外上市,證監會、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與《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試行辦法》)同步施行。
《規定》將為相關主體在境外上市活動中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證監會表示,將持續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積極拓展現有跨境監管合作機制的有益成果,營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監管環境,支持企業依法依規境外上市。
《規定》共十三條,主要進行五方面修訂:
一是保持與上位法等相關規定的銜接。增加《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上位法律以及《管理試行辦法》為依據,并將原《規定》標題和正文中出現的“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的表述,參考《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表述進行調整。
二是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與《管理試行辦法》保持一致,將“境內企業”定義為包括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
三是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為使企業切實擔負信息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要求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是明確會計檔案管理要求。明確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復制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五是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原《規定》中關于“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結合《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應服務的境內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或調查取證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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