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楊潔
1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按照設計類型,對產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內容進行詳細披露,充分揭示產品的長期屬性和各類風險特征,并明示交費方式、退保損失等產品關鍵內容。《規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
均應制定產品說明書
《規則》提到,保險公司銷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說明書。其中,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根據要求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
保險公司銷售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不得與銀行儲蓄、銀行理財、基金、國債等進行收益簡單比較,也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誤導宣傳。
普通型保險:
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應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
普通型保險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是產品基本特征: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保單利益、等待期、猶豫期等。二是利益演示: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滿期給付、身故給付、疾病給付、醫療補償、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保險期間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
分紅險:
采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現金紅利實現率
針對分紅型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提到,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分紅方案宣告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上披露該分紅期間下各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紅利實現率。
采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現金紅利實現率。采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額紅利實現率和終了紅利實現率。
《規則》明確,保險公司在計算各產品紅利實現率時,以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為利益演示基礎。若同一產品對應不同賬戶,應當分別披露該產品不同賬戶下的紅利實現率。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和在公司官方網站披露紅利實現率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規則》首次提出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分紅實現率指標,同時取消高、中、低三檔演示利率表述,調低演示利率水平。”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取消高、中、低三檔演示利率表述,調整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為兩檔演示,并調低演示利率水平,一方面與市場利率長期走低趨勢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導行業關注自身利差損風險的同時,合理引導保險消費者預期。另外,學習借鑒國際監管經驗,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分紅型產品的紅利實現率,有助于提升分紅型保險的透明度,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萬能險:
提示“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是不確定的”
《規則》提到,萬能型保險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風險提示:1.在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萬能型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是不確定的。2.提供靈活交費方式的,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以不低于萬能產品的結息頻率在公司官方網站上公布當次的日結算利率和年化結算利率。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官方網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萬能型保險產品各次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應當保留萬能型保險產品開辦以來各次結算利率的全部歷史信息。
投連險:
采用樂觀、中性、不利三檔情景演示未來利益給付
《規則》提到,投資連結型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投資賬戶情況說明,包括: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目標、原則、投資策略、投資工具及比例等。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月末賬戶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投資賬戶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則為其存續時間內每月末賬戶的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各投資賬戶提取的各項費用及提取時間。投資單位價值評估方法。各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在投資賬戶設定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的情況下,說明投資業績比較基準及計算方法。委托商業銀行進行資產托管的投連產品,還應當披露資產托管銀行名稱。投資賬戶相互轉換情況。
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樂觀、中性、不利三檔情景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6%、3.5%和1%。保險期間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應當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利益演示應當注明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對應資產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資收益假設,不代表公司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實際投資收益可能出現負值。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則》做為《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2年第8號)的配套文件,通過明確各類型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全面規范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行為,加大公司信息披露力度,不斷提升保險產品的透明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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