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帆
日前,央行聯合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引起業界關注,被視作金融監管的增強版。
強化金融監管是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被反復強調,防控金融風險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正如央行就此答記者問中所表達的,此次《指導意見》的出臺符合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總體方向,也是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內在要求,有助于填補監管空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由于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無論中外,這部分金融機構都在金融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對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影響。因而,這部分金融機構如果發生風險,其影響重大,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對這部分金融機構加強監管是情勢所需,也是三大攻堅戰中“防風險”的重要組成內容。
強化金融監管是金融擴大開放的必要之舉。在國際上,2008年金融危機后,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已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關制度安排。巴塞爾協議要求成員國列出國內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并對這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更嚴格的監管。美國、歐盟等主要經濟體也專門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應制度安排。因而,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做出界定和加強監管,是履行金融市場擴大開放承諾,也是與國際接軌和補齊監管短板的主動作為。
同時,擴大金融市場開放,不僅意味著跨境金融交易業務交流增多,也包含著監管協調的增加,這迫切需要金融機構個體安全穩定性以及監管協作能力的提升。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指導意見》提出兩個“特別”,一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這意味著“應當滿足更為嚴格的資本、杠桿率等監管要求”;二是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對此,《指導意見》明確了風險處置順序,首先是“自救”,央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組建危機管理小組。
此外,金融穩則經濟穩。處于金融體系核心位置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穩定就更顯重要。《指導意見》對核心機構的安全穩定增強約束,有助于督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形成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的理性企業文化,有利于金融業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形成金融發展和監管強大合力,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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