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1月11日,深交所修訂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業務相關公告格式》(以下簡稱《公告格式》)。
據深交所新聞發言人介紹,本次股份回購制度修訂,賦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權,使公司在維護公司價值、保障股東權益、推行長效激勵機制等方面有了更便捷、更市場化的選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具體而言,深交所本次修訂一方面對回購新規的內容逐項予以落地,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已回購股份的處理等事項;另一方面明確市場各方主體的應盡義務,防范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一是拓寬回購股份適用情形,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購要求;二是簡化特定情形回購審議程序,規范回購股份的提議程序;三是細化回購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變更要求,設置“爬行”回購條款;四是明確回購資金來源,回購股份支付現金視同現金紅利;五是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減持的要求和限制;六是強化回購股份日常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行為。
發言人強調,“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上市公司必須滿足“公司股票收盤價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30%”,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或收到回購提議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方案,且在三個月內實施完成。在回購實施期間,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公司股份,以防止利益輸送。同時,《回購細則》對上市公司減持已回購股份作出嚴格規定。
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購股份,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在回購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及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保證回購過程的公平性,深交所將強化對回購交易以及特定主體買賣公司股份情況的監控,加強交易監察和信息披露監管的聯動,發現異常交易行為后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并向中國證監會上報異動線索,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發揮回購股份制度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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