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姜楠
11月22日晚,滬深交易所表示,擬分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滬深交易所表示,2019年10月份,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發布《關于實施滬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聯合公告》,明確兩地證監會擬啟動并于近期推出滬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為落實兩地證監會關于建立南向看穿機制的相關安排,進一步完善跨境跨市場監管合作機制,提升監管效能,滬深交易所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具體而言,滬深交易所均新增加一條內容——“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視為同意本所或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根據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及監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提供投資者信息等相關資料。”后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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