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4月9日分別發布《關于支持做好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關于支持做好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2019年年度報告等相關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對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有關事項作出安排。根據通知,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2019年年度報告最遲可延期至6月30日披露。
通知表示,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發行人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托管人(以下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積極采取措施、克服困難,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盡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因自身或審計機構受疫情影響無法完成審計工作,客觀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應當于2020年4月30日前發布年度報告延期披露的臨時報告(簡稱“年報延期公告”),據實說明延期披露的具體原因、主要影響事項及程度、審計進展情況及預計披露時間等,并就是否存在影響相關證券償付的有關情形進行充分風險揭示。相關審計機構應當就未能按時出具審計報告的原因、審計進展情況及預計完成時間等出具專項意見,與年報延期公告一并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年報延期公告后,應當盡快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時間原則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經營業績,所披露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不得與后續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重大差異。
信息披露義務人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相關證券的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定期跟蹤評級報告的披露時間可以相應順延,但不得晚于年度報告披露后的兩個月。
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通知規定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相關證券不因此適用停牌有關措施。
通知強調,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實事求是、勤勉盡責,確因疫情影響客觀上不能按期開展審計工作及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方可按照通知規定延期。交易所對延期披露年度報告的原因進行事后監管,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另外,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年報披露工作,按照此前滬深交易所發布的《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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