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對于媒體報道的“在擬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穿透核查中,一些項目存在核查要求過嚴過細,增加企業負擔等”情況,5月2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對此,證監會及時加以引導,強調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則穿透核查擬上市企業股東,同時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出臺股權“最終持有人”認定標準,明確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國有控股或管理主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境外政府投資基金、大學捐贈基金、養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資產管理產品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外資股東等不需穿透核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隨著我國經濟持續高質量發展、資本市場改革紅利不斷釋放,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到擬上市企業投資活動中,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資本支持。證監會在倡導合法投資、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同時,也關注到有的投資者通過股權代持、多層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東”,有的突擊入股、低價入股獲取不當利益。多年監管實踐中,證監會通過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發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續加強對上述行為的監管。
“為將監管實踐規范化制度化,切實防范利用資本市場違法違規‘造富’,今年2月,證監會專門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以下簡稱《指引》),重申發行人股東適格性要求,延長突擊入股股份鎖定期,進一步明確對入股價格明顯異常的自然人股東和多層嵌套機構股東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指引》實施以來,證監會督促市場主體按照規定規范股東入股行為,取得積極效果。
“但近期證監會關注到,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中介機構出于免責目的擴大核查范圍,存在有些持股主體無法穿透核查、個別持股比例極少的股東也要核查等現象,增加了企業負擔。”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對此,證監會及時加以引導,強調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則穿透核查擬上市企業股東,同時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出臺股權“最終持有人”認定標準,明確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國有控股或管理主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境外政府投資基金、大學捐贈基金、養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資產管理產品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外資股東等不需穿透核查。這些規定的實際效果是好的。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等有關方面要進一步落實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東穿透核查過程中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切實防范利用上市進行利益輸送、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發生。另一方面盡量量化重要性原則,對于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機構實事求是出具意見后可以正常推進審核。同時,也要糾正中介機構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責式、簡單化不良傾向。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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