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8日,《證券日報》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深圳中院已經對德奧通航訴深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德奧通航的訴訟請求。
這是今年以來,第二起因不服交易所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今年9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廈華電子訴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一審判決駁回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兩地法院均支持交易所依據退市規則作出的退市決定。
“兩個交易所的退市決定有合理依據,因此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交易所因履行監管職能做出退市決定,是基于法律授權,該行為具有公共性質,應當接受司法審查。
今年4月份和5月份,德奧通航和廈華電子分別被深交所、上交所終止上市,此后,德奧通航和廈華電子分別向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駁回原因,兩地法院均進行充分闡述,認為交易所做出終止上市決定,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程序符合規定。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記者表示,通過這兩個案件的判決,人民法院認可滬深證券交易所在上市規則中有關退市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通過審查兩個案件的退市決定過程和退市依據,維護了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權職責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采用法律手段主張權利,說明資本市場主體的法治意識有很大提高,正在逐漸形成依法維權的習慣,這種做法值得肯定和鼓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對記者表示,只要交易所嚴格按照終止上市規則實行上市公司退市,就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駁回原告起訴,與當前“應退盡退”的政策是一致的,也符合新證券法的規定。
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志旺表示,上市公司被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其權益受到了影響,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證券發行人的權利;另外,由司法機關審查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是否符合業務規則及是否合理合法,也是證券市場法治化的體現。
據統計,退市新規實施后,2021年以來,已經有59家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2021年17家,今年年內42家),近兩年退市家數占30多年來全部已退市公司總量的40%。未來,隨著常態化退市機制完善,多元化退市效果將進一步凸顯。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記者表示,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判決對其他公司有很強的引導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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