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為進一步提高重組市場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質增效、做優做強,8月25日,證監會就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以下簡稱《26號準則》)第69條征求意見。
一是擬延長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項目(以下簡稱發股類重組項目)的財務資料有效期,將原來的財務資料有效期從“6+1”改為“6+3”。即從原來的“6個月有效期+1個月的延長期”改為“6個月有效期+3個月的延長期”。
二是明確配套措施,上市公司提交注冊時,如果交易標的財務報告截止日超過7個月,需要補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個月的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以及經營狀況變動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
現行規定財務資料有效期偏短
目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發股類重組項目,一類是現金類重組項目。發股類重組項目需要通過交易所審核、證監會注冊后,才能實施。
對于發股類重組項目,現行《26號準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1個月(即財務資料有效期為“6+1”)。
證監會表示,從發股類重組項目的實踐情況看,上述有效期偏短,確有必要適當延長以提高重組效率。
財務資料有效期從“6+1”變為“6+3”
本次修改涉及《26號準則》第69條相關內容,主要修改內容有兩方面:
一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特別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3個月。即財務資料有效期從“6+1”變為“6+3”。
二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的配套措施。一方面,經審計的交易標的財務報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證監會注冊的重組報告書披露日之間超過7個月的,上市公司應當補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個月的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財務信息和主要經營狀況變動情況;另一方面,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交易標的截止日后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動及對本次交易的影響出具核查意見。
此外,為進一步優化第69條行文邏輯,將原第4款調整為第2款(內容不變),并明確發生該款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相關內容,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核查意見。
8月18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就曾表示,“延長發股類重組財務資料有效期,進一步提高重組市場效率。”市場人士表示,此舉將減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成本,提高重組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質量,做優做強。
(編輯 張昕 才山丹)
12:35 | 以行動回應消費者關切 白象“多半... |
12:32 | 吉利汽車楊學良:加強行業自律 共... |
12:29 | 懂車帝聯合中汽數據發布以舊換新分... |
11:24 | 000595,調整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公... |
10:13 | 新能源轉型再突破 蘭石重裝中標近... |
10:12 | 眾興菌業擬投資7億元建設食藥用菌... |
10:12 | 盛美上海定增申請獲上交所審核通過... |
10:11 | 大禹節水擬參與競拍淮安設計院70%... |
10:11 | 自然人李健以1.48億元獲拍金瑞礦業... |
10:11 | 鼎好從昔日電子賣場完成轉型 智慧... |
10:10 | 嵐圖夢想家推“豪華套件0元升級” ... |
10:09 | 立華股份5月份豬雞同比“量升價跌... |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18001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2-20181903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掃一掃,即可下載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