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5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做好有關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公司法在監事會設置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為做好金融機構有關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為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公司法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現行監管制度文件,對有關規章作出適應性修改,起草形成《決定》。
《決定》根據公司法有關監事會設置、關聯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對現行部分規章作出修改,保持與公司法的銜接一致。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監事會設置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
前述負責人表示,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
二是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規定,強化對涉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相關交易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批準。其中,對于單筆及累計交易金額均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統一作出決議。
談及《決定》對涉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交易中的特殊情形作何規定,前述負責人表示,《決定》充分考慮行業實際和風險實質,明確涉及活期存款、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銀行保險機構和其他法人的獨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構成關聯方情形的,可繼續沿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免予審議的規定。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購買所任職機構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如一般性存款、購買理財、商業保險等,且單筆及累計交易金額均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對此類交易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具體范圍,由銀行保險機構結合自身業務實際確定。
總的來看,《決定》是貫徹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對涉及董事、監事、高管的關聯交易加強管理,有利于督促關鍵核心人員更好履行忠實義務,防范潛在利益沖突。有關措施綜合考慮行業實際情況,優化了關聯交易的審查流程,提高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推進內部制度修訂、業務流程優化、系統改造升級等工作,落實相關監管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編輯 郭之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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