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袁傳璽
近日,一消費者以網上誤購話劇《尋找企鵝的夜晚》為由要求票務平臺退票的訴訟請求被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法院判決認定,演出門票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應依法履約或承擔相應后果。
法院判決指出,演出門票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其系記載了演出名稱、時間、地點等內容的觀演憑證,消費者在下單前,通過網絡描述即可了解到該門票所記載的所有重要信息,不會因為購買在前、收取門票在后而影響對演出信息的認知。因此,消費者以系網絡方式購買為由要求大麥退回全部票款,依據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了解到,“7天無理由退貨”起源于電商平臺規則,繼而被推廣立法,其本質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種“后悔權”,即網絡消費者在下單時所預想的商品狀態與實際交付商品不符時,可申請退貨。但就整個演出行業來看,票務平臺所銷售的是承載享受文化服務權利的觀演憑證,只要門票所記載的內容屬實,即使門票的樣式、大小、顏色與線上不符,也完全不妨礙觀看,并不存在“后悔權”的情形。
針對演出行業“不支持退”或“條件退”的慣例,一位業內人士也給出了更深層次的解釋。該人士表示,演出票屬服務,不同于一般的網絡銷售商品,其具有時效性、專有性和有限性的特征,一旦購買就產生“鎖定座位,不再流通”的事實,隨意退票勢必影響后續銷售,干擾市場正常發展;與此同時,如果開放隨意退票或退票成本過低,也會助長“黃牛”肆意倒票行為,屆時“黃牛”待價而沽,而真正有需求的消費者更難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意向演出。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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