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琳
7月2日,部分投資者訴超華科技虛假陳述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證券日報》記者日前從投資者代理律師之一、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處獲悉,8月30日和9月2日,其陸續收到廣東高院送達的首批超華科技索賠案二審終審判決,法院駁回超華科技上訴并維持原判。這意味著投資者訴超華科技證券虛假陳述案已有終局定論。
謝良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二審終審判決顯示,二審爭議焦點為超華科技涉案行為是否構成重大事件虛假陳述;超華科技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否扣除系統風險。
據投資者代理人之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介紹,一審判決認定超華科技的涉案行為構成重大事件虛假陳述,且與投資者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對投資者在法律規定的時點內所進行的證券交易投資差額損失及利息、傭金等承擔賠償責任,梁健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于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謝良指出,“我們還發現二審判決特別強調了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打擊證券市場違規行為、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立法本意。”
據超華科技公布的2019年半年報顯示,截止報告期末,超華科技因與310名投資者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收到廣州市中院一審判決。310名投資者起訴金額為3260.3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金額為2691.74萬元,超華科技表示已全部上訴。超華科技還表示,公司可能因前期證券虛假陳述與投資者產生責任糾紛,可能會對公司業績造成一定影響。
謝良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首批二審判決不僅終局確認了投資者獲勝,而且還將對后續超華科技投資者索賠起到重大指導作用。“此外,若超華科技在二審終審判決后10日內仍未向投資者支付賠償款,屆時投資者將依據二審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續,我們還將繼續為已經委托的投資者辦理立案,涉及金額約八百多萬元。”
厲健表示,“根據生效判決,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買入超華科技股票,并在2017年9月5日后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虧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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