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5月21日,由證券日報社主辦的“證券法修訂專家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多位專家圍繞證券法修訂中的焦點問題,特別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更好落實股票發行注冊制試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專業服務機構做大做強、在嚴格規范基礎上開放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和爭鋒。本報今日選取專家發言的部分內容,以饗讀者。
全國政協常委、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張連起:《證券法》修訂草案第171條應進一步完善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5月21日,由《證券日報》社主辦的“證券法修訂專家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常委、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張連起在會上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總體上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現狀,概念清晰體系完善。他同時建議對草案第171條進行適當修改。
證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新增第17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一)最近三年因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其有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二)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采取不受理或者審核其出具的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或者限制業務的監管措施,尚在執行期的;(三)從業人員少于規定人數的;(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張連起分析稱,要關注證券法與《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民事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的協調統一,其他法律對類似情況并無相關規定。
從立法邏輯上講,“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對于證券服務機構而言本身就是嚴重的處罰,其與其他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及不良誠信記錄掛鉤,形成了雙重處罰;同時,“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情形建立在證監會、行業協會做出的行政處罰或不良誠信記錄基礎上,等于把本屬于根據部門規章、行業自律措施做出的處理決定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處罰。該規定需要進一步討論完善。
此外,他認為,目前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40家事務所都是經過多年發展形成的,其綜合質量和服務水平高于其他數千家中小事務所。本次《證券法》修訂后,若取消從事證券審計業務資格認定,加大證券違法處罰力度,表面上看是公平合理的,而實際運行的結果可能是,諸多證券資格事務所隨時會因為某個行政處罰或不良誠信記錄導致較為嚴重后果,相關證券審計業務流向中小事務所,執業質量風險更大。
張連起建議,應明確重大行政處罰的涵義、界定何為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還應明確證券服務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期限,是暫停業務還是終身禁業,如果是暫停業務,則最短恢復期限是多久;明確行政處罰的邊界;明確對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證券服務機構是否有相應的救濟或自我主張權利的措施;統一政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標準,即處罰尺度要保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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