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宓迪
上市公司重組新規出爐,除了降低門檻,也進一步豐富了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監管措施。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有利于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投資者對企業的發展作出更明確的判斷。在并購重組中應該加大對并購重組交易方的估值、交易關系和交易行為等方面的監管。
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此次主要修改內容包括豐富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監管措施,加大問責力度。
《重組辦法》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交易對方超期未履行或者違反業績補償協議、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申萬宏源證券研究所首席市場專家桂浩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這些年實踐中遇到的一些現象來看,有些公司在進行重組時對投資人作出了許多承諾,但到最后無法兌現或者無法全部兌現、導致不得不大額計提商譽減值、造成投資人損失。對于這種現象,此次重組新規進一步作出了規范。
桂浩明認為,相關舉措的推出能夠進一步確保重組中的承諾能夠得到有效兌現,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投資者對企業的發展作出更明確的判斷。
證監會表示,將繼續嚴格規范重組上市行為,持續從嚴監管并購重組“三高”問題,打擊惡意炒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忽悠式”重組、盲目跨界重組等亂象,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和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董登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并購重組相關過程中,交易關聯方可能在交易定價、交易估值中有意識地人為操縱,諸如有意的高估值或有意的低估值。
董登新建議,在并購重組中,首先要打擊假重組、“忽悠式”重組,同時也要對并購重組中標的估值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審核和監管。對并購重組中各個交易方的利害關系,要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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