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資本市場期待法律長出牙齒!《證券法》修訂草案下周四審,年內有望通過
據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12月16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將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等議案。
本輪《證券法》修訂已耗時6年之久,而本次審議已是《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四審,相比于其他修法過程中的“三審通過”,《證券法》的修訂工作格外審慎。
此前《證券法》三審稿公布之際,一位資深法律人士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除對科創板注冊制新立一章節外,《證券法》(三審稿)其他細節變動仍顯“保守”。
而今《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在即,多年來一直飽受爭議的條款能否在四審中實現突破式的變動,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能否大幅提升,尚有懸念。市場對于修訂通過后,其作為資本市場“基本大法”的威懾力,可謂期待良久。
四審在即
2019年8月25日,證監會稱,爭取今年內通過《證券法》修訂。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對《證券法》第二次修訂。距離上一次《證券法》修訂已過去14年。
2019年12月16日,距離2020年2月29日僅剩75天,《證券法》修訂是否能在此時間節點前靴子落地,意味著注冊制是否能取得“合法身份”,這對于資本市場深改來說至關重要。該日下午,新華社消息稱,12月23日至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將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等。
修法過程漫長而艱辛,多位市場人士認為,若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通過,修訂后的《證券法》有望趕在注冊制授權期前落地。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這是《證券法》修訂草案的第四次審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來說,法律的修訂工作三審即通過,審議四次的相對較少?!蹲C券法》修訂草案需要四審,原因之一是2015年A股劇烈震蕩等市場因素而延期,一般修訂工作一兩年即可完成。
打破“三審制”,修法過程中途經四審的并非首遭。此前不久,電子商務法草案亦經歷四審。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對《證券法》修訂草案迎來四審給予正面肯定稱,打破“三審制”迎來第四次審議,體現立法者審慎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這種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值得肯定。對于爭議較大的法律修訂,審議的次數增加并非壞事。
回顧《證券法》20年。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只股票公開發行8年后,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同年,《證券法》開始起草。
時過6個春秋,歷經數次激烈爭辯,途經艱難協調各方認識后,1998年12月29日,首部《證券法》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證券法》實施的20年時間里,經歷過三次修正、一次修訂,具體修正時間分別為2004年、2013年、2014年,修訂時間為2005年。
時隔14年,《證券法》有望迎來第二次通過修訂,這亦是在多例違法違規案件屢次挑戰監管底線后,資本市場殷切的呼喚聲中迎來的重大修訂。
市場期待突破
在多番“黑天鵝”攪得資本市場不得安寧之際,市場人士迫切呼吁要讓法律長出牙齒。而今四審在即,《證券法》有望迎來第二次通過修訂,市場對四審稿的突破式變動翹首以盼。回顧三審稿,具體來看,三審稿做出7大重點修訂。
增加一節“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對科創板試點股票發行注冊制作出規定。同時,將現行《證券法》關于證券發行的專章規定作為“一般規定”,單列一節。
為員工持股和小額發行開綠燈。三審稿修改明確“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有助于鼓勵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激發企業活力。除此之外,還專門增加一條,就公開發行證券豁免核準、注冊的情形予以規定。這一條款為眾籌發行、小額發行提供了便利,有利于鼓勵創業創新。
將存托憑證納入證券范圍。三審稿中,關于證券的范圍,在原有的“股票”“公司債券”之后,增加了“存托憑證”。
取消暫停上市交易制度。關于退市制度,證券法三審稿刪除了“暫停”上市交易這一說法,取消了證券暫停上市交易制度。
明確禁止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股票。三審稿在現行《證券法》中補充更為具體的內容: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這一新增內容使得“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更加具體化。
增加證券糾紛調解規定。三審稿中增加了關于證券糾紛調解的規定、還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三審稿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增加了“證券市場禁入”的內容。
根據不完全統計,《證券法》三審稿新增41個條款,刪除32個條款,修改132條。從修訂條款的幅度上看,是為大幅度修訂。
回顧本輪《證券法》修訂歷程,在業內人士來看,《證券法》一審稿修訂幅度和力度均為最大,其后開始趨于保守模式,“一審稿跨步比較大,二審稿將一審稿中修訂的部分內容弱化,除注冊制條款外,三審稿呈現出來的細節條款亦是保守色彩。”上述資深法律人士如是說。
大幅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是市場熱議話題之一?!度A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三審稿中對該方面內容的修改并未“手軟”。
諸如,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責任人的罰款,從3萬元-30萬元提高至10萬元-100萬元;對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注冊,尚未發行證券的,將罰金從30萬元-60萬元提升至100萬元-1000萬元;已經發行證券的,將罰金從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5%提升至2%-10%。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金從3萬元-30萬元提升至50萬元-500萬元。
即便三審稿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但《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三審稿中仍延續“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條款。
長期以來,市場對60萬元的頂格處罰法律條款觀點不一。一方面認為,從嚴從重的罰金會對上市公司起到震懾作用,致其不敢隨意觸碰法律底線;另一方面認為,行政處罰金額應該適度。
彭冰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再三表示,對60萬頂格罰金的探討沒有意義。對上市公司來說,其違法違規金額并不等于其違法違規收益,按違法違規金額比例進行行政處罰的建議行不通。
另一種聲音則是基于借鑒成熟的資本市場發展經驗——美國于2002年頒布的《薩班斯法案》,《薩班斯法案》中規定,對編制違法違規財務報告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00萬美元罰款或者20年監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20年監禁;證券欺詐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25年監禁?!端_班斯法案》的頒布,從法律上提高財務欺詐的違法成本,讓上市公司不敢輕易去冒險。
在多番法律專家、社會人士的建言之下,2019年歲末,20歲的《證券法》在其完善之路上又邁進了一大步,歷經6年修訂后,它將最終以何姿態面世?市場正在等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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