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須關注企業持續經營能力
■本報記者 左永剛
3月25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布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涉及對賭協議、“三類股東”的核查及披露要求、對創業板“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的認定、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計量、持續經營能力、分紅及轉增股本等熱點問題。
對于發行人是否存在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情形,證監會50條問題解答明確,如果出現發行人所處行業受國家政策限制或國際貿易條件影響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風險;發行人所處行業出現周期性衰退、產能過剩、市場容量驟減、增長停滯等;發行人所處行業準入門檻低、競爭激烈,相比競爭者發行人在技術、資金、規模效應方面等不具有明顯優勢等10種情況,中介機構應重點關注該情形是否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
同時中介機構應詳細分析和評估上述情形的具體表現、影響程度和預期結果,綜合判斷上述情形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審慎發表明確意見,并督促發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續經營風險。
對于部分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證監會50條問題解答明確,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明確核查意見。同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并進行風險提示。
對于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契約性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三類股東”的情況,證監會50條問題解答明確,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三類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從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關信息:一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于“三類股東”。二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并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冊登記。三是發行人應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四是發行人應當按照首發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五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研究總結發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經充分征求市場各方意見,不斷完善審核標準,形成《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本次公布的問題解答共50條,定位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準則在首發審核業務中的具體理解、適用和專業指引,主要涉及首發申請人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與財務會計問題,各首發申請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可對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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